
7月2日,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召開出臺天津市港口價格行為規則新聞發布會,暨規范港口經營者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會,進一步規范港口經營者的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天津在全國率先推出港口價格行為規則,規定了港口經營者的定價規則和相關義務,列舉了五條34項禁止性價格行為,并針對港口經營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作出說明。根據該行為規則,港口收費的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港口經營者自主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用戶承受能力,至少于執行前1個月對外公布。港口經營者應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采取公示欄、公示牌等方式明碼標價。港口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應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計價單位等。
港口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港口經營者有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港口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港口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據了解,本市出臺的港口價格行為規則屬于全國首創,在兄弟省市中尚無先例。為營造天津港口岸良好營商環境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