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輸往法國之玩具自1990年1月1日起一律須符合法令之安全規定,并須標示CE標志,及該項商品之制造商,歐體進囗商或代理商資料(如公司名稱或商標地址等),基于對使用者安全之考慮下列六類玩具須附法文警語標示:
(一)因玩具本身之體積、特性、功能等不適于3歲以下兒童使用者應標示「不適用于3歲以下兒童」。
(二)秋千、滑梯、吊環類之游戲設備其使用說明應注明「須定期檢驗維修保養」。
(三)功能性玩具(意指仿成人使用之工具設備,縮小制成之玩具,應標示「僅限于成人監督下使用」及「禁止置于幼兒可能范圍內」。
(四)含危險性物質或化學品之填充玩具須標示其危險性及「禁止置于幼兒可能拿范圍內」、「限歲以上兒童使用」、「限于成人監督下使用」。
(五)輪式溜冰鞋須注明「應配合保護裝備使用」。
(六)戲水玩具設備須注明「限于監督下在兒童腳可觸底之水域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