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海關規定,貨物到港后可在海關倉庫存放30天。滿30天后海關將向進口商發出提貨通知。如進口商因某種原因不能按時提貨,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向海關提出 延長申請。如進口商在延長后的時間內仍未能按時報關提貨,海關將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進口商發出催促提貨的通知。如果進口商在接到海關第二次通知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仍不提貨,也不做任何說明和申請延長,海關將拍賣有關商品。當然,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如果因為進口商不付款不提貨或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是允許 的。出口商需憑原進口商提供的不要貨證明、有關提貨憑證及出口商要求退貨函電委托船代理在付清港口倉儲費、代理費等合理費用后辦理退貨手續。如果進口商不 愿出具不要貨的證明文件,出口商可憑進口商拒絕付款或提貨的函電或由銀行或船代理提供的進口商不付款贖單的函電、有關提貨憑證及出口商要求將貨物回運的函電委托船代理直接向印度有關港口海關提出退運要求,并辦理有關手續。如果貨物被進口商從海關提出,因質量問題需要退貨的,進口商已交付的進口關稅也可以退 還,不過只能退還原來所交關稅的80%-90%。
下面是一個簡要的印度退運流程:
第一步:貨主即出口方書面向海關提交退貨申請。
第二步:從收貨人處取得NON OBJECTION CERTIFICATE(放棄聲明),用于去海關做申報。
第三步:支付所有目的港費用,包括滯港費用,清關費等。
第四步:通知船公司修改MB/L(船運提單)中的收貨人,改為轉賣新買方,支付來回運費及倉租,柜租等費用。
第五步:用原船公司進行退運,原報關行聯系辦理中國退運進口與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