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境集裝箱空箱檢驗檢疫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2015年第14號
為進一步提升上海自貿試驗區海運進境空箱(以下簡稱為“進境空箱”)流轉速度,提高上海口岸貿易便利化水平,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上海國檢局”)根據《進出境集裝箱檢驗檢疫管理辦法》(質檢總局第17號令)等相關規定,深化職能轉變,增強企業主體責任,在確保有效監管的原則下,對自貿試驗區進境空箱檢驗檢疫工作實施“自愿申請+綜合評級+分類監管+少檢多放”便利化措施,具體如下:
一、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為所有在自貿試驗區范圍內經營海運進境空箱業務的空箱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為“空箱經營人”)。
空箱經營人是指對海運進境空箱具有所有權或經營權,對海運進境空箱的安全及清潔衛生承擔企業主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便捷化措施
上海國檢局對主動提出申請的空箱經營人企業進行綜合評定,依據評定的企業等級,作為對空箱經營人實施不同類別便利化措施的主要依據:
(一)A類
1.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所經營的進境空箱降低港區查驗比例,以提單號為單位進行抽批查驗;
2.其所經營的進境空箱可申請直接提運至經檢驗檢疫機構能力評估通過的場站,由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的場站相關人員進行查驗,定期上報查驗結果,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抽查監管;
3.同時享受B類空箱經營人的各項便利化措施。
(二)B類
1.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所經營的進境空箱以提單號為批次進行抽批查驗;
2.檢驗檢疫機構在其所經營的進境空箱中發現重大不合格情況需擴大抽查比例或后續檢疫處理時,空箱經營人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空箱提運至經檢驗檢疫機構能力評估通過的場站,由檢驗檢疫人員進行后續查驗和檢疫處理。
3.其所經營的進境空箱如需其它口岸執法部門查驗,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同時開箱查驗。
(三)C類
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所經營的進境空箱,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及上海國檢局原有相關規定執行,不享受相關便利化措施。
三、申請方式
空箱經營人基于自愿原則,通過網上遞交的方式向上海國檢局提交便利化措施申請,并可推薦一家港外合作場站開展便利化措施;申請時提交的相關資料(包括掃描件等電子文檔)均須加蓋公章,申請材料具體內容和場站評估標準詳見《上海國檢局進境空箱經營人管理系統》。
系統路徑: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官網(www.shciq.gov.cn)——>信息服務平臺——>在線辦事——>進境空箱經營人管理系統
系統網址:http://61.152.215.251:8008/Empty_Container_Client/
四、綜合評定
上海國檢局將根據空箱經營人提出的申請材料,對空箱經營人境外衛生狀況控制能力、不合格檢出情況、遵守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協議場站管理能力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必要時將對企業和場站實施現場評估,評定結果將統一對外公布。
五、動態調整
上海國檢局對空箱經營人企業等級實行年度審核和動態調整。對發生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檢出重大不合格情況或受到國家質檢總局、上海國檢局警示通報的,將動態調整企業等級和對應的便利化措施級別。
六、首次集中申請程序
(一)基本信息集中報送階段
報送時間:2015年11月1日——2015年11月30日
報送內容:空箱經營人及協議堆場基本信息(見系統首頁)
報送方式:jzx@shciq.gov.cn
(二)申請材料系統填報階段
報送時間: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30日
報送內容:便利化措施申請表及相關材料(見系統首頁)
報送方式:《上海國檢局進境空箱經營人管理系統》
特此公告。